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被 告 晶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