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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
原      告  橙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展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如清單(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與原告,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其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