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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9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黃勝暉
            陳欣儀
被      告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被      告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查被告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法,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