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9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黃勝暉
陳欣儀
被 告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被 告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查被告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法,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