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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8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李嘉祥
訴訟代 理 人  吳照國
被        告  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經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內容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1
判決第1頁
當事人
美台股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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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決第2頁
二、第1行
美台股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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