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敬昌
訴訟代理人 尹宏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