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移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李政叡律師/吳書緯律師
柏有為律師
李政叡律師
吳書緯律師
相 對 人 朱曦
訴訟代理人 楊美娥(禁止代理)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