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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琬喬  
代  理  人  蔡政憲律師
相  對  人  朕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澎湖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號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相對人迄今尚未持該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