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琬喬
代 理 人 蔡政憲律師
相 對 人 朕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澎湖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號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相對人迄今尚未持該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