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瓏麒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