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相  對  人  黃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3年度北簡字第3252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17,755元【計算式:(5,510+30,000)×1/2=17,755】。
第一審鑑定費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