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黃明山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