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翰騰 陳報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0弄00號5樓
相 對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雄 地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本院,為免拍賣難以恢復,願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68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然查: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經命補正未能補正且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事由為由而判決駁回其訴,此有卷存判決書可稽,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前所述,於法自有未合,且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