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聲字第6號
114年度北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文學
相 對 人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首頁案號欄漏載「114年度北聲字第6號」之案號應更正補載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