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穎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萬1540元,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