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羅章奇即海銳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