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偉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