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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廖奕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金錢給付者,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加計利息、利息如何計算),無從明瞭請求判決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不合上開起訴應備之程式。茲依上述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