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