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給付保險契約債權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5315元,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