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盛重機工程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