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如之繼承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晏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如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雖以「林晏如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林晏如之繼承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