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台基、梁國基、梁家銘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