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邱美華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文堅之債權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760,168元(計算式:135,823+627,345=760,168),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保單,其解約金淨額金額為400,38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0,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附表:債權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