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梅
原 告 全天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梅 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