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1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