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並提出被告陳榮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警方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內並無任何關於「陳榮輝」之記載或個資,車主亦非陳榮輝,附此敘明),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