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蔡家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玫芳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3029元,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