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陳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助人貸網路平台」間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自應具狀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助人貸網路平台」,則被告究竟係法人或自然人不明,原告應具狀表明被告係何人?原告如係以某法人為被告,則應補正法人之完整正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法人之登記資料;如係以某位自然人為被告,則應補正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