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簡宏凱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係主張原告已清償新臺幣(下同)74,988元,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在超過175,102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原告應予確認並更正訴之聲明。如依上述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59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更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