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張靜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