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張宇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