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陳炳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勝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聲明第2項為附帶請求,依法不另計算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