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辰如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