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黃妍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