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665元【計算式:1萬7,865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違約金1,800元=1萬9,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