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張瑞松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度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