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陳宇全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