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就其與被告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具狀追加被告劇推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然就追加部分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0,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補繳2,150元後,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