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嚴仲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