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潛心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勁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誼大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