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慶利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木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