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45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