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陳瑀菲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被 告 榮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程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中古車貸款契約為無效。(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2,5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聲明第1項確認契約無效部分,為確認法律關係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所否認之法關係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即應以貸款金額42萬元為準。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乃上開貸款契約無效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之費用,故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