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張詠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