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卓越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容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焦竑瑋律師
廖富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辦公室服務合同租賃關係(下稱系爭租約)不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280元暨利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租約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系爭租約租金總額130,788元為準,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68元(計算式:130,788元+9,280元=140,0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