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義鵬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8,075元×新臺幣29.97元(訴訟繫屬日即114年6月5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42,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