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25號
原 告 陳思妤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102元(即81,526+45,632+18,944=146,10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