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69號
原 告 森之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榆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詩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