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19號
原 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至勇
原 告 吳祚绥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7,9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