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28號
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澐諼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