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吳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7,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